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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规划科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把关; 3、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4、作出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要件(要求:属省厅审批的要求2套,其中1套要装订成册;属国土资源部审批的要求3套,其中2套要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文件(原件),《关于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请示》; 3、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原件);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建设项目用地专题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用地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及各分类大致面积、规划调整情况、拟用地时间、征地补偿费用、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用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情况等; 7、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线性工程可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跨县、市、区的可用省辖市规划图)。图上要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8、宗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建设项目及线性工程项目需提供1:2000或1:10000地形图(原件); 9、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材料应提供: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委托补充协议;涉及易地补充的,还需报易地补充耕地批准文件及易地代补协议(原件); 10、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确认意见(原件); 1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需提交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确认意见(原件); 1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要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平衡表、调整前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整说明(原件); 1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基本农田补充划定说明;涉及易地补划基本农田的,还需报送易地代划批准文件及协议(原件); 14、涉及追加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的,需提供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关于单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申请(原件)。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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