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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033号
【收藏此页】 【打印】 【关闭】 来源:admin 审核人:admin 日期:2009-10-15 点击量:307

荥国土资罚字〔2009〕第033

 

被处罚人:贺志广  汉族    52  住豫龙镇毛寨村

  址:荥阳市豫龙毛寨村七组

你户于20098月份未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豫龙镇毛寨村七组土地2167.2平方米建纸箱厂,该宗地的占用不符合豫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13页)、现场勘测图(12页)、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45.7平方米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非法占地面积2167.2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1672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账号:328800890213-6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20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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