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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 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方案。 (五)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及权属资料。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资格审查 拆迁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告 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经当事人申请,拆迁部门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按规定仍拒迁的,拆迁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整理、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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